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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税务稽查报告》不得在涉税犯罪案件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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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南律税】中南律税“三师”税法团队,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、涉税、金融犯罪辩护、税收策划与合规、行政复议及诉讼、重大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。
《税务稽查报告》是税务检查人员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及有关规章,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事项进行税务稽查后,根据检查出的问题、情况连同作出的处理意见写出的书面报告。税务稽查报告主要反映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情况。涉税刑事案件中,公安、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视为指控犯罪的核心证据,在庭审质证环节很难否定其真实性、合法性及关联性,甚至可以说是一项“铁证”。对于《税务稽查报告》能否在涉税犯罪案件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,其实也是存有争议的,笔者的一个粉丝群里的税务律师们就对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。一种观点是稽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;一种观点是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;第三种观点是在涉税案件中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,但是在税务渎职类犯罪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我个人认为,税务内部行政文书《税务稽查报告》不得直接在涉税犯罪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。具体理由如下: